为加强深圳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增强本会凝聚力,根据本会章程,制定会员登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会登记并成为会员的档案工作者。
第二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相关法规规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类型,根据单位和个人自愿,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四条 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档案工作,具有一定实践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档案工作者;
2.热心于本团体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成果者;
4.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校档案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研究生。
5.与本团体专业相关或相近,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表);
(二)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登记凭据。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团体相关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业务工作的知情权;
(七)经本团体推荐,参加广东省档案学会和中国档案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八)申报学术研究成果奖;
(九)优先在《深圳档案》期刊上发表论文;并免费获得一定数量的期刊及其他由本会编研出版的资料文献。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档案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档案与档案工作基本知识;
(七)积极协助档案部门收集、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以及有关资料;
(八)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撰写学术论文,作学术报告等;
(九)研究档案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提出改革建议。
第八条 会费标准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80元/年。
(二)个人理事会员100元/年。
(三)普通单位会员1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会员2000元/年。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凭据。无特殊情况,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鼓励会员向本学会进行公益性资助、捐助。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4年6月27日深圳市档案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如需修改,须经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