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学会
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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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深圳市档案学会,英文名称:Society of Shenzhen Archives,缩写:S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市档案工作者和档案工作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公益性和群众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推动深圳档案事业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场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团体围绕档案及档案工作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档案业务和学科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档案知识,提高社会档案意识;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参与国家、省、市档案工作战略、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决策的咨询、论证;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职称评定及档案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等任务;

(五)开展档案人员培训和行业交流;接受委托开展科学咨询论证、科技项目、行业机构评估等评价活动;

(六)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向社会提供档案技术服务;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八)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档案工作,具有一定实践和学术研究水平;

2、热心于本团体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3、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成果者;

(五)与本团体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六)中国档案学会、广东省档案学会在本市的会员是本团体的当然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惠权;

(七)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

(八)经本团体推荐,参加广东省档案学会和中国档案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九)申报学术研究成果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二)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及档案工作基本知识;

(四)积极协助档案部门收集、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以及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撰写学术论文,作学术报告等;

(六)研究档案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提出改革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广东省档案学会、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向广东省档案学会和中国档案学会推荐有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及其他科研成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团体财务;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损害本团体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团体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设立若干专门研究组织,开展专题学术研究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代行职权。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秘书处研究讨论会员的吸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1日深圳市档案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